蘇州起哄事件,警方出手,引起輿論高度關注。
這件事,存在一定的典型性:
(資料圖片)
第一,起哄者,言語慫恿,針對性明確,聲音清晰可辨,形象清晰可辨,被鏡頭抓到了實錘。
第二,輕生者,最終選擇了跳樓,不治身亡。
第三,起哄者存在主觀教唆的故意,且發(fā)生了嚴重的后果。
有人會問,“不跳不是人”的喊話,樓頂之人并不見得能聽到,所以,教唆與后果之間,不見得存在必然聯系。
我認為,當事人在樓下的教唆,是揚聲教唆。其主觀上是要讓樓頂之人聽到,這和竊竊私語存在本質區(qū)別。因此,理應判定其主觀上的違法故意!
警方的果斷出手,令人稱快,于是,有人就把《刑法》搬出來,認為教唆別人自殺最高可判死刑。事實果真如此嗎?
刑法第29條,對教唆犯罪有明示:
事實上,符合刑法要件的教唆罪,前提是教唆別人犯罪,而不是教唆別人自殺。
因此,跳樓事件,不適用《刑法》,而是要對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該法相關條款如下:
依據此法,最終判定行政拘留,我認為,有以下幾點理由:
第一,教唆人與跳樓人,無直接利害關系。教唆人就是一個在樓下看熱鬧的,主觀上并沒有意識到嚷嚷一下能有多嚴重的后果。
第二,因為沒有利害關系,就和另一種情形存在本質區(qū)別。例如,天臺之上,跳樓人身邊站著一個利害關系人,此人近距離用言語刺激教唆,最終導致跳樓悲劇發(fā)生。這種情形就有可能觸犯刑法,而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。
第三,蘇州教唆事件中,教唆人起哄之余,身邊發(fā)出一陣嬉笑。這說明,此教唆帶有市井特征……可以這么講,當事人無知無畏,戲謔人命,博取熱鬧,把風涼話說過頭了,說得無法無天了。這便是此事性質的邊界。因此,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,行政拘留,以警眾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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